区林业局

对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69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9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野生植物造成植被破坏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行政强制实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行政强制实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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