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行政强制实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39b3a306cfe74ca68e1538fe4d522134
3dafca1869b242d99dba1773b3e57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