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1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行政强制实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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