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责令限期除治,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责令限期除治,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12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7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根据20111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第一款: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第十九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行政强制实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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