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行政强制实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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