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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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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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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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01215XK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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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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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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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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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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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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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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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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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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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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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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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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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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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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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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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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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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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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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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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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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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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16日公布,共三十四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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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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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在自治区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6.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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