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高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7-2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高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预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和职责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部署和实施。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持续性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要严格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部门职责,及时制定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高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全区应急体系统一管理。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是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和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华金豹(区委常委)

副总指挥:李国领(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林  茂(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员:任华超(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牛宝忠(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维(区发改委主任

纲(区应急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马永军(区商工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赵荣柱(区财政局党组局、副书记局长)

孙景松(区教育局党委书记)

卢文虎(区卫健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朱守辉(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伟(区气象局局长)

 帅(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张跃贤(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局长)

马礼明(区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阿布都外力·满苏尔(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伟(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买热木古丽·马合木提(区林草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牛玉红(区文旅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闫长征(区环卫中心党组副书记、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

高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局长张跃贤同志担任。负责制定(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市级预警信息;负责发布和解除县(区)级预警;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区发改委: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全区电力行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对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炭生产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与处置工作,并及时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同时传达相关领导指示。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避免火灾等污染事故发生。

区商工局:负责指导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负责落实石化、水泥行业工业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实施应急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要求。建立名单管理制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辖区内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负责加强落实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成品油气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督导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组织指导学校开展防护污染天气应对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区卫健委:负责督导、协调卫生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会同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按照环保设施是否齐全的“区别对待”原则,督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监督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区气象局:配合完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负责全区气象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客运及全区公共交通的应对保障,加强乡镇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行为的监管;落实交通管制时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措施,指导实施公交优惠政策;牵头负责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监督检查,按职责范围对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和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严禁秸秆焚烧应对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场)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区林草局:负责指导枯枝综合利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严禁枯枝焚烧应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露天焚烧枯枝巡查。

区公安局:做好大型活动的管控工作;负责相关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行动;指导治安大队做好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强化禁限放区域管理;指导交警大队做好全区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管控;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老旧车淘汰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区文旅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负责旅游景区(点)等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空气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监管违法排污企业。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加强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组织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市政、城市道路新建、绿化作业等工地防止扬尘和停止土石方、拆除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施工扬尘、道路遗撒及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的检查,并督促落实。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市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及废弃物等烟尘污染,负责开展拉渣拉土等运输车辆抛洒扬尘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未出让的闲置地块扬尘控制措施。

区环卫中心: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保湿和冲洗频次等措施;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土方开挖规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和明火烧烤等应急响应措施。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预测与预警

(一)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负责与市环境监测站对接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区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和区气象局共同负责空气质量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该应急预案范畴。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4)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5)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三)预警审批

预警信息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落实。Ⅲ级、Ⅱ级预警经副总指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Ⅰ级预警经总指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发布红色预警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预警启动和解除条件

当接到上级下达的预警信息时,立即向指挥部报送,并及时按照相应级别和要求启动预警。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五)预警区域联动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区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启动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六)预警打断判定及预警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机制

(一)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监督检查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响应终止

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本级应急响应。根据市级预警情况或所在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五、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性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区教育局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3)区卫健委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2)区交通运输局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区公安局做好全区范围内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严格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区住建局、交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等各类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3)区环卫中心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湿法作业”模式,在常规道路清扫保洁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4)区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5)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6)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组织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7)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8)区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

9)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及区商工局通知并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0)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二)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性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 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区教育局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区卫健委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 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区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名单及接诊情况,指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区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 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2)区交通运输局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 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 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 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区公安局做好全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严格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全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区环卫中心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湿法作业”模式,在常规道路清扫保洁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4)区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5)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分局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6)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组织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7)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8)区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

9)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及区商工局通知并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10)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及区商工局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1)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三)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区教育局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区公安局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4)区卫健委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全区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区医疗救治力量,向社会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名单,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2)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主城区主要公交线路实行免费政策。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区公安局做好全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根据大气污染状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严格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区住建局、交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区环卫中心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湿法作业”模式,在常规道路清扫保洁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4)区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5)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料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6)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组织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7)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8)区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

9)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及区商工局通知并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10)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及区商工局通知并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1)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做好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财力保障

区财政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装备保障

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备、物资、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和气象等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落实保障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制定非重污染天气期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及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等。特别要防止散煤复烧,建立区、乡、村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进一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对问题久拖不办、整改不力的,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曝光、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等措施。要突出“稳、准、狠、快”,有力推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地落实。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八)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以下类型机动车(含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

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9座以上(不含9座)中、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专用标识的民政救助专用车辆;

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防汛车辆、应急抢险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辆和事故勘察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7)“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通行证,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高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预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和职责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部署和实施。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持续性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要严格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部门职责,及时制定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高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全区应急体系统一管理。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是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和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华金豹(区委常委)

副总指挥:李国领(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林 茂(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 员:任华超(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牛宝忠(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维(区发改委主任

纲(区应急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马永军(区商工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赵荣柱(区财政局党组局、副书记局长)

孙景松(区教育局党委书记)

卢文虎(区卫健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朱守辉(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伟(区气象局局长)

帅(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张跃贤(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局长)

马礼明(区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阿布都外力·满苏尔(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伟(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买热木古丽·马合木提(区林草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牛玉红(区文旅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闫长征(区环卫中心党组副书记、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

高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局长张跃贤同志担任。负责制定(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市级预警信息;负责发布和解除县(区)级预警;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区发改委: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全区电力行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对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炭生产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与处置工作,并及时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同时传达相关领导指示。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避免火灾等污染事故发生。

区商工局:负责指导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负责落实石化、水泥行业工业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实施应急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要求。建立名单管理制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辖区内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负责加强落实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成品油气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督导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组织指导学校开展防护污染天气应对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区卫健委:负责督导、协调卫生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会同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按照环保设施是否齐全的“区别对待”原则,督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监督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区气象局:配合完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负责全区气象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客运及全区公共交通的应对保障,加强乡镇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行为的监管;落实交通管制时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措施,指导实施公交优惠政策;牵头负责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监督检查,按职责范围对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和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严禁秸秆焚烧应对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场)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区林草局:负责指导枯枝综合利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严禁枯枝焚烧应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露天焚烧枯枝巡查。

区公安局:做好大型活动的管控工作;负责相关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行动;指导治安大队做好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强化禁限放区域管理;指导交警大队做好全区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管控;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老旧车淘汰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区文旅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负责旅游景区(点)等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空气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监管违法排污企业。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加强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组织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市政、城市道路新建、绿化作业等工地防止扬尘和停止土石方、拆除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施工扬尘、道路遗撒及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的检查,并督促落实。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市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及废弃物等烟尘污染,负责开展拉渣拉土等运输车辆抛洒扬尘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未出让的闲置地块扬尘控制措施。

区环卫中心: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保湿和冲洗频次等措施;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土方开挖规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和明火烧烤等应急响应措施。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预测与预警

(一)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负责与市环境监测站对接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区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和区气象局共同负责空气质量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该应急预案范畴。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4)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5)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三)预警审批

预警信息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落实。Ⅲ级、Ⅱ级预警经副总指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Ⅰ级预警经总指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发布红色预警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预警启动和解除条件

当接到上级下达的预警信息时,立即向指挥部报送,并及时按照相应级别和要求启动预警。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五)预警区域联动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区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启动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六)预警打断判定及预警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机制

(一)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监督检查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响应终止

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本级应急响应。根据市级预警情况或所在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五、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性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区教育局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3)区卫健委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2)区交通运输局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区公安局做好全区范围内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严格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区住建局、交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等各类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3)区环卫中心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湿法作业”模式,在常规道路清扫保洁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4)区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5)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6)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组织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7)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8)区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

9)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及区商工局通知并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0)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二)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性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 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区教育局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区卫健委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 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区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名单及接诊情况,指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区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 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2)区交通运输局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 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 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 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区公安局做好全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严格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全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区环卫中心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湿法作业”模式,在常规道路清扫保洁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4)区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5)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分局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6)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组织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7)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8)区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

9)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及区商工局通知并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10)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及区商工局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1)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三)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区教育局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区公安局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4)区卫健委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全区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区医疗救治力量,向社会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名单,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区委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2)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主城区主要公交线路实行免费政策。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区公安局做好全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根据大气污染状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严格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区住建局、交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区环卫中心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湿法作业”模式,在常规道路清扫保洁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4)区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5)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料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6)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组织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7)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8)区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

9)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及区商工局通知并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10)吐鲁番经开区管委会及区商工局通知并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1)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做好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财力保障

区财政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装备保障

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备、物资、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和气象等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落实保障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制定非重污染天气期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及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等。特别要防止散煤复烧,建立区、乡、村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进一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对问题久拖不办、整改不力的,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曝光、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等措施。要突出“稳、准、狠、快”,有力推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地落实。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八)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以下类型机动车(含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

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9座以上(不含9座)中、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专用标识的民政救助专用车辆;

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防汛车辆、应急抢险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辆和事故勘察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7)“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通行证,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e75b24c29c344e1ebc105cf5312fd828
ab12c619f4594959b0d42b5a327f68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