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吐鲁番市高昌区审计局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路街道绿洲西路756号(高昌区财政局综合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晋
被委托方:高昌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路街道绿洲西路756号(高昌区财政局综合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章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委托高昌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行使以下审计行政执法职权。
一、委托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一)贯彻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吐鲁番市高昌区审计局委托,统一行使审计行政执法职责,监督本区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情况,并开展各类相关审计监督工作。
(二)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出具相关审计文书。
(三)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对本区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审计机关对委托事项具有决定权,并对委托业务有监管权,定期检查受托方的执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机关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计机关对受托方业务有考察权,可随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四)审计机关对受托方有及时得到相关审计资料和提供适当办公条件的义务,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
三、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有以审计局名义出具审计报告的权力,但报告内容需经委托机关审核通过。
(二)受委托单位有保证审计资料安全、完整的义务,采取必要的保密和保管措施。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受委托单位有接受审计机关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
教育的义务,参加委托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7月7日起至2028年7月7日。
五、其他规定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持一份,第三份由委托方报吐鲁番市高昌区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订的委托期限执行。委托书三年一签,受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重新委托。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机关名称:(盖章)受委托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