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7-15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辖区内拥有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 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2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辖区内拥有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3

农机市场监督检查

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店)和维修配件经营企业(店)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4

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以及大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机构监督检查

辖区内从事农业机械及大型工程机械驾驶培训机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监督检查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6

植物检疫抽查检查

种子、苗木和其他材料等繁育、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7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饲料销售店、畜禽养殖场(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8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督检查

畜禽屠宰场(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9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检查

活畜交易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0

对兽药经营主体的检查

兽药经营店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11

对动物诊疗场所的检查

动物诊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十二条

12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违规调运的检查

调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二条

13

畜禽屠宰活动的检查

屠宰企业、屠宰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14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查

调运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七十四条、七十六条

15

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检查

辖区内经营植物及其产品户、调运植物以及产品的调运户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16

畜禽养殖监督检查

畜禽养殖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

17

渔业及渔业船舶监督检查

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渔业船舶拥有者、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18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19

对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法人和其他组织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20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2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行政检查

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3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使用对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4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对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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