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1.1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方法如下: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随机抽取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抽取的样品数量为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为备用样品。
1.3随机数采用科学计算器随机数法、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法产生。
2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见表1
表1家用燃气灶具检验依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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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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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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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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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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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气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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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10-2020中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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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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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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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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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10-2020中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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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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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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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火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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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10-2020中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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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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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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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导管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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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10-2020中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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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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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a. 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b. 抽取的样品生产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依据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检验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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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