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区乐欧儿童游乐厂:
经查明,你(单位)位于老城路博物馆东侧儿童游乐设施旁搭建的娱乐设施,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向你们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5年4月24日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字〔001号〕),你(单位)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
根据高昌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于2025年5月9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你(单位),决定:自2025年5月27日起对位于老城路博物馆东侧儿童游乐设施旁的娱乐设施实施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现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老城路博物馆东侧儿童游乐设施旁的娱乐设施。如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拆除义务,本机关将在公告期满后,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前,你(单位)应自行清理存放在上述违法设施中的财物,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阿力木·斯提尼亚孜
电话:0995-6262816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西路79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