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业行政处罚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三、实施部门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四、申请材料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五、执法流程
1.发现违法事实后对案件初审核查;
2.符合处罚条件的立案处理;
3.依法调查取证;
4.审查调查结果;
5.进行告知,包括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6.作出决定,不予处罚的,告知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9.结案归档。
六、办理时限
6个月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九、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罚款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十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12345、0995-6269175
十二、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
16:30-20:00
冬季:10:00-13:30
15:30-19:30
十三、办公地址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地址:高昌区纳兹库木路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