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吐鲁番市某示范园区“7·26”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2023年7月26日16时30分左右,吐鲁番市示范园区内高昌区水上游乐场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1名学龄前儿童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吐鲁番市某示范园区“7·26”溺水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高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担任,成员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阅事故相关资料等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2023829日,高昌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吐鲁番市示范园区“7·26”溺水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高区政复〔2023〕139号),并依法进行了公示。

为确保事故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要求,2024年11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吐鲁番市某示范园区“7·26”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按照事故“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了评估方案,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内容,开展事故评估工作。根据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吐鲁番市某示范园区“7·26”溺水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高区政复〔2023〕139号)要求,评估组对照《评估办法》有关要求,深入事故企业,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了核实,确保事故调查报告中每一项责任都追究到位,每一项整改措施都落到实处。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事故案卷、行政处罚文书、核对罚款专用票据及有关佐证资料,确认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已全部落实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吐鲁番现代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吐鲁番市示范园区管理单位,未有效落实项目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指导承租单位履行职责,对高昌区水上游乐场个别救生员未能取得国家游泳救生员资质、救生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规定行为管理疏漏,对承租单位管理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给予吐鲁番现代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万元(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已全额缴纳

2.高昌区水上游乐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救援及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在游泳池内设置有效的观察设施及观察位置,安全防护人员对游泳池内的观察和防护存在盲区,游泳救生人员力量配备不足,现场管理混乱,对古未及时发现和救护,未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事故,未履行事故报告责任,事故迟报23时45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6.5.1.5,对高昌区水上游乐场处以罚款人民币60万元(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高昌区水上游乐场于2023年7月5日向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未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申请与审批第二章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以及资料审核的情况下,于7月5日当日颁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提交的资料中明显存在应急预案未经评估、备案,安全管理制度不全、游泳救援人员持证不足等问题。现场存在未对游泳池内体育设备、观察设施、救生器材、游泳救生人员配备等安全设备设施及救生人员进行核准。吐鲁番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存在违规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和日常监管缺失行为。对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违规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管缺失的行为,由区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4.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未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工作流于形式,对区安委办印发有关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系列文件执行不彻底、落实不全面,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安,作为吐鲁番现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对承租单位高昌区水上游乐园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组织落实项目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高昌区水上游乐场个别救生员未能取得国家游泳救生员资质、救生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处以安罚款人民币4万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作为吐鲁番现代有限责任公司育苗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未有效组织检查高昌区水上游乐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处以唐光海罚款人民币8124.18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壹佰贰拾肆元壹角捌分)的行政处罚目前已全额缴纳。

3.,作为高昌区水上游乐园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高昌区水上游乐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等工作标准不高、把关不严、辨识不清、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王罚款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作为高昌区水上游乐园实际经营管理者,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高昌区水上游乐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等工作标准不高、把关不严、辨识不清、落实不力负有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某某作为高昌区水上游乐园实际经营管理者,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高昌区水上游乐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等工作标准不高、把关不严、辨识不清、落实不力负有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处以刘茂伟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吐鲁番市某示范园区“7·26”溺水事故发生后,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全体员工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防范措施、吸取教训等方面对员工进行深入细致的培训和讲解,深刻反省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公司日常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制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一)高昌区水上游乐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各项安全设置,配备符合实际要求的在岗专职救生员,按行业标准要求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吐鲁番示范园区进一步强化承包承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确认。全面细致核对承包承租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安全条件以及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坚决禁止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三)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业主管部门严把行政许可审批关。细化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流程,规范行政许可合规性审查制度,明确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双重主管责任人员,严格审核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对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办理办法》,严格执行档案资料形式审查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双重确认,坚决以行业准入标准、准入条件、准入要求审批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坚定做到未经许可,一律严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亚尔镇人民政府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迅速排查摸清同类经营单位的情况,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评估总体结论

评估组认为,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吐鲁番市某示范园区“7·26”溺水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高区政复〔2023〕139号)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评估结论为通过。

五、下一步建议

(一)加强源头风险管控。事故企业要严把安全关,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隐患,举一反三,彻底清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照和查找事故发生的内在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员工管理规定,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企业实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制定和调整事故防范措施,持续完善事故防范措施。

(二)强化承包管理。严格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要求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定期开展指导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总体安全。

(三)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新修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培训学习,持续强化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施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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