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高昌区高峰超市销售的橙、吐鲁番市永家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高昌区红斌百货商店销售的姜、高昌区马新民粮油店销售的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高昌区高峰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3日,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高昌区高峰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次橙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从高昌区东疆批发市场高昌区胖杨水果批发配送服务部购进1件(15公斤/件),进货价160元/件,在其经营场所以13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食品货值金额195元,违法所得195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橙已全部售完。因橙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短,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橙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该批次橙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高峰超市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4〕304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9月14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吐鲁番市永家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6日,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吐鲁番市永家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5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5日从吐鲁番市东疆市场高昌区张继龙蔬菜批发部分别购进10公斤、4公斤,8月14日,进货价16元/公斤,8月15日,进货价18元/公斤,销售均价20.8元/公斤,食品货值金额291.2元,违法所得291.2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姜已全部售完。因姜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短,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该批次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吐鲁番市永家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4〕274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9月22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三、高昌区红斌百货商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4日,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高昌区红斌百货商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从高昌区范兴伦蔬菜批发部购进1件(11公斤/件),进货价235元/件,在其经营场所以均价22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食品货值金额242元,违法所得242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姜已全部售完。因姜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短,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该批次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红斌百货商店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4〕267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9月1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四、高昌区马新民粮油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4日,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高昌区马新民粮油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4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从高昌区豫兴蔬菜批发部以26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15公斤/件),以1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食品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270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姜已全部售完。因姜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短,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该批次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高昌区马新民粮油店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不罚〔2024〕266号),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于2024年9月1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