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区自然资闲土认字〔2024〕4号
吐鲁番博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吐鲁番博泰热能设备制造项目,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与我单位签订合同:
签订时间为2015年6月2日,合同编号:吐市国土合同2015-36号,电子监管号:6521012015B00454,宗地位于吐鲁番市火洲路北侧、青杨路东侧,面积为1.333333公顷,土地等级为四级,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用途年限50年。合同约定(规定)2015年6月5日前开工,2017年6月2日之前竣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已于2024年7月31日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高区自然资闲调〔2024〕27号),土地现状为未动工,经核实确认为你单位非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之规定,你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根据第三章第十四条“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之规定,按程序进行无偿收回。
特此通知。
联系单位: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联系人:古丽努尔·阿不力米提
联系电话:0995-852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