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出行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对交通违法行为宣传震慑效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广大交通参与者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将近期查处的各类交通违法予以警示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一、疲劳驾驶违法曝光
1、2023年2月19日12时49分,侯某驾驶鲁H906B6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3359公里500米民警发现该车时,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2、2023年2月15日12时24分,刘某驾驶冀FT2888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3359公里500米民警发现该车时,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3、2023年2月15日11时56分,于某驾驶鲁VU7597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3359公里500米民警发现该车时,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4、2023年2月15日11时36分,王某驾驶甘AA3672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3359公里500米民警发现该车时,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5、2023年2月15日11时52分,李某驾驶渝D4646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3359公里500米民警发现该车时,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6、2023年2月15日12时03分,杨某驾驶鲁Q596FM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3359公里500米民警发现该车时,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以上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采取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2023年1月15日3时54分,阿某驾驶号牌为新KB9N99小型汽车行至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2、2023年2月14日1时44分,阿某驾驶号牌为新K633DS小型汽车行至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3、2023年2月4日2时2分,哈某驾驶号牌为新K2212C小型汽车行至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4、2023年2月4日1时38分,陈某驾驶号牌为新KC6N69小型汽车行至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5、2023年2月5日1时28分,艾某驾驶号牌为新K8845A小型汽车行至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6、2023年2月22日2时0分,刘某驾驶号牌为新A650ZC小型汽车行至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7、2023年2月21日2时33分,亚某驾驶号牌为新A063MY小型汽车行至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8、2023年2月22日3时0分,玉某驾驶号牌为新K93466小型汽车行至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9、2023年2月20日13时34分,依某驾驶号牌为新K65098小型汽车行至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10、2023年2月22日4时15分,买某驾驶号牌为新KD5134小型汽车行至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