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
高昌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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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帕拉哈提·托合太木(高昌区区长)
电话:0995-8522609
职责:高昌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房晨(高昌区水利局局长)
电话:0995-8522859
职责: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曹守军(高昌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第一副站长)
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监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电话:0995-769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