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防灾减灾救灾科和物资保障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7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91日起施行。根据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709号令修正)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01612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自201731日起施行。20207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发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评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给付程序;公示给付依据、给付条件。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7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91日起施行。根据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给付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给付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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