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709号令修正)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016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发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评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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