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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