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对举报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功人员的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对举报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功人员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科、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111日起施行。根据20189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418日印发,自20184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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