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应急协调指挥中心,防灾减灾救灾科和物资保障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2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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