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应急协调指挥中心,防灾减灾救灾科和物资保障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12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1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1129日国务院令第542号发布,自200911日起施行)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418日印发,自20184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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