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科、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规】《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61日起施行)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安监总统计〔201670号)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7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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