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规】《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安监总统计〔2016〕70号)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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