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子项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科、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111日起施行。根据20189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4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4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111日起施行。根据20189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4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4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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