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科、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12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7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12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调查和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由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12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7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12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调查和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由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2.对森林火灾调查评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214f0cdc79064c99b2c116de9af25d44
a44302df3bfd4f7493b79800d3b887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