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水旱灾害核实统计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水旱灾害核实统计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科、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7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2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水旱灾害报告统计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7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2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水旱灾害的;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水旱灾害统计资料的;

3.对水旱灾害统计核实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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