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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