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七十二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