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子项

2.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科、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1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51日起施行。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9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418日印发,自20184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七十二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418日印发,自20184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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