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统计局

职权名称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专业统计室、办公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11日实施,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1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9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8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9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8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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