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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高昌区统计局

职权名称

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高昌区普查中心、专业统计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2018年8月1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颁布,2021122日修订,20217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11日实施,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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