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统计局

职权名称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专业统计室、办公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4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8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512日由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6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512日由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6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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