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统计局

职权名称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办公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11日实施,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62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1791日起施行,20191114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2.依法依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62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1791日起施行,20191114日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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