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旅局

文物的认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职权名称

文物的认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文物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1119日起施行,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8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8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公布,自101日起实施)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准予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1119日起施行,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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