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旅局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资金给付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职权名称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资金给付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文物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1119日起施行,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担当。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公布相关政策。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1119日起施行,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给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给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给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给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给予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给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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