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单位的推荐,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和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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