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旅局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公布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职权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公布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文物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1119日起施行,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5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71日实施,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1119日起施行,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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