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旅局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及记录档案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职权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及记录档案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文物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1119日起施行,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规章】《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准予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1119日起施行,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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