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修订)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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