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旅局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职权名称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广电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11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11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b8c24215b6204d7b90d35fbd425767cb
1cb2a2211bb04d3a9fd3c91e7e12a8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