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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