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旅局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许可的审核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职权名称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许可的审核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广电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200011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11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213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州市级广电部门。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71日起试行,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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