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于2011年10月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于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从事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辅导和管理的人员,均可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统称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
第二十二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标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二十三条: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称号,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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