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旅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含健身气功)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职权名称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含健身气功)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体育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2011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于201110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于201111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1117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从事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辅导和管理的人员,均可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统称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

第二十二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标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二十三条: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称号,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关技术等级认定。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2011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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