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旅局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职权名称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体育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0]18号)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关技术等级认定。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八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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