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8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核实。

2.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7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49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dc245b42115b4594808ab9af987873fb
3dafca1869b242d99dba1773b3e57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