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3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47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3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47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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