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font>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达到年度义务植树考核目标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当年与绿化有关的荣誉称号。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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