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核定草原载畜量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核定草原载畜量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4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放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核定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负责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是否超载放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放牧。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意见而不予意见答复的;

4.在核定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核定载畜量;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未对申请人是否超载放牧跟踪监督检查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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