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备案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备案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7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10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向发包方和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向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7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10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向发包方和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向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4.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企业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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