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造林绿化检查验收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造林绿化检查验收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3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3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履行勘验、检查职责的;

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进行勘验、检查的;

3.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勘验、检查职责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

5.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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