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造林绿化检查验收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履行勘验、检查职责的;
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进行勘验、检查的;
3.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勘验、检查职责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
5.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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