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条例》((1997年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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