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10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条例》((19971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9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10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的;

2.上报虚假材料的;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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