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4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违反种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方案、计划实施监督抽查项目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抽检人员允许其参加抽检的; 

3.未按要求完成监督抽查上报任务的; 

4.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b3f541a239b54f61b45662f8dbc96993
3dafca1869b242d99dba1773b3e57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