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公布补助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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