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给予经济补偿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1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公布补助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1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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