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营利性治沙验收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营利性治沙验收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8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7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49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款: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7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49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款: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国家林业局要求组织开展营利性治沙验收的;

2.验收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验收工作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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